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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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自己家中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亦构成放火罪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24人看过 举报

2020-06-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X年11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薛某因与父母发生矛盾,遂在X小区二栋二单元1702室自己家中,打开厨房天然气阀门欲自杀。之后,被告人薛某见没有反应,又将卧室中的海绵床垫拖到客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海绵床垫。当火势在家中蔓延后,被告人薛某打电话报警,从房间跑到楼房天台上等候。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薛某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X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家中被烧毁的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7959元。X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住宅小区自己家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薛某放火后,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放火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薛某上诉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院认为,薛某在自己住宅小区家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薛某放火后,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薛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二审期间,薛某父母虽向本院提交了谅解书,但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薛某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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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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