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陈X与李X非法同居期间陈X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陈X名下,后两人分手,李X长期居住在陈X的房屋中拒不搬离。陈X多次要求李X腾退房屋,李X拒不腾退,还恶意中伤陈X要霸占其房屋。陈X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腾退房屋,李X辩称房屋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且早已解除同居关系,陈X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李X没有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系两人共同出资,因是非法同居关系,无法认定是共有房屋。法院认为,陈X起诉返还财产腾退房屋系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故李X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李X返还房屋。一审判决后李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经法官释X李X主动撤回上诉。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