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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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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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39人看过 举报

2020-06-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陈X与李X非法同居期间陈X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陈X名下,后两人分手,李X长期居住在陈X的房屋中拒不搬离。陈X多次要求李X腾退房屋,李X拒不腾退,还恶意中伤陈X要霸占其房屋。陈X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腾退房屋,李X辩称房屋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且早已解除同居关系,陈X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李X没有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系两人共同出资,因是非法同居关系,无法认定是共有房屋。法院认为,陈X起诉返还财产腾退房屋系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故李X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李X返还房屋。一审判决后李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经法官释X李X主动撤回上诉。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1420819********8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