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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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峰律师工作室】失而复得的返还彩礼

发布者:史少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97人看过

案例:

小李住在永登县大同镇,在2012年9月经家人介绍和榆中县的姑娘小张结婚。婚前小张告诉小李她们家那边的习俗是要20万的彩礼。虽然小李家比较贫穷,但还是借钱支付了20万元的彩礼。婚后小张要求购买新房,但由于之前借债小李家实在无力购买新房,又加上性格不合,两人在201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小李家认为为了结婚家里负载累累,现在生活都成了问题,两人又离了婚,应当返还之前的彩礼。但是小张家认为彩礼已经付了就是自己的了,没有往回返的道理。

协商无果两人诉诸公堂,那么究竟谁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呢?

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李的情况属于《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应当说小李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小张家应当返还相应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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