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出差去广河县收取公司业务款,现金10万元。刘某没有当地银行卡,携带现金又不安全,于是和朋友谢某商量,约定把钱先存入谢某账户,回兰州再由谢某将钱打到自己的账户上。刘某碍于情面,没有和谢某写任何的字据。
回兰州后,谢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打款。经刘某多次催要,谢某声称钱是刘某送给自己的,所以此笔钱与刘某无关。刘某不知道如谢某声称钱是自己送给他的,这笔钱是否还能要回?
史少峰律师建议: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刘某将10万元现金交予谢某的行为能够认定为赠与行为,则双方应当曾就赠与达成过合意。现在谢某主张赠与成立,刘某否认。
1、刘某去广河县是为了完成收取公司业务款项10万元的公差,此款非刘某个人所有,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刘某意图侵吞此款项。
2、10万元款项为现金,刘某没有当地银行的账户(经银行开户记录确认刘某确无此行账户),随身携带较危险。
3、刘某请求朋友谢某暂存此款的理由与上述实际情况相符。
4、刘某表示从未有过赠与谢某此款的意思。
通过上述的理由无法认定刘某的赠与具有合理性,刘某也否认曾与谢某达成过任何赠予合意,在此基础上无法确认谢某主张的赠与是成立的。虽然本案的处理方式不限于一种,但是我们建议在有资金转移的时候,最好能够留有相应的证据,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