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俊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汾西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XX、闫X、闫X、闫C各项损失2811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222元。由上诉人汾西县人民医院承担6111元,上诉人王XX、闫X、闫X、闫C承担6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