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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闫XX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冯俊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汾西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XX、闫X、闫X、闫C各项损失2811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222元。由上诉人汾西县人民医院承担6111元,上诉人王XX、闫X、闫X、闫C承担6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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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1020********3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