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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便利店合伙协议

发布者:文厚成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98人看过

开办便利店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考查认定在   街合伙开设XX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店,总投资为50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金额人民币2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5%

乙方出资金额人民币2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5%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第三人入伙的条件: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常用货物;及时主张合伙债权;

2乙方权利: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四条 每年的    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合伙人会议。 每年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年纯利润。红利按每年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店铺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第五条 合伙

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债权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享有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缩短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第三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合伙期满; ()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营业额。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本协议签订日期: ×××

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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