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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发布者:文厚成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993人看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付**,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覃*,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2015)浉民一初字第600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月2%计付借款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报行。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本金30000元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9592元给申请人。

3、被申请人返还136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给申请人。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被申请人当场书写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申请人承诺一个月还款,逾期不还按总额1%每天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到后,申请人去找被申请人还钱,却找不到被申请人,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说:“现在没有钱,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钱。”之后,申请人多次去找被申请人都没有找到,打电话给他也不接听,很明显是被申请人为了恶意躲避债务而玩起了“失踪”。

申请人为了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2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了下述判决:一、判决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偿还借款3万元;二、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三、驳回原告付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付科洁负担267元,由覃飞负担1363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飞负担。

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覃飞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322号判决书1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1份。

3、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表1份。

4、本案利息计算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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