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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或者机动车质押?

发布者:文厚成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516人看过

质押还是抵押?机动车典当业务中的选择悖论

  一、机动车典当悖论

   机动车典当业务是典当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然而对典当行从业者而言,选择质押典当还是抵押典当,却是一件纠结的事情。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既然是当,作为动产的“车”自然就应当由当铺占有、保管。

   更为重要的是,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将“动产抵押业务”列为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之内,否则,将可能被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如此,从业务规范的角度来看,机动车典当只能实行质押( 禁止机动车典当抵押 )

 同一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竞合,也可能成为一种常态。在这种状况下,抵押权与质权谁更优先将成为担保物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要命的是,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树立了抵押权优先的规范——该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不少典当行就此担心,如债务人与第三人背地里做些手脚,就名下的车辆再做一个抵押登记,自己的权益不是无从保障?!

抵押还是质押,如此成为典当行的二难选择。

   二、典当行的现实选择

   就笔者了解的实务,目前典当行对机动车典当业务选择抵押和质押均有

? 对于机动车典当抵押登记而言,虽然解决了自身担保物权的优先性问题,但以下法律风险是须重点规避的:

   1、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没人举报,万事大吉,有人举报,只能自认倒霉。但从法理分析,但《典当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对典当行的抵押物权的实现应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2、机动车实物无法控制的风险。现实中,抵押人(当户)将机动车另行出质比比皆是,该机动车(特别是高档汽车)顺着各种或合法或不合法的“质押渠道”流入“黑市”也比比皆是。一旦实物无法控制,再好的交易设计也将陷入“一纸空文”的尴尬。

3、抵押期间机动车发生事故、盗窃、灭失、损毁等风险,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

? 而对于机动车典当质押备案而言,虽解决了实物控制风险,却在法律优先性上有固有的缺陷,对此,典当实务上,常常采取以下方式:扣押机动车登记证等原件,并安排专人盯住机动车登记证等挂失信息,防止机动车被再次抵押。

? 另据笔者耳闻,也有典当行采取了机动车典当抵押登记+扣车(即质押)+扣件的做法。扣车、扣件不留任何书面证据。法律风险倒是少了,但品牌风险陡增。毕竟,典当行要想发展、壮大,总得摆脱“黑、乱、奸”的世俗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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