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某汽车销售经营部及原审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上诉人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