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24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庞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查证,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49元的事实,被告庞某负有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6249元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货款262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庞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