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3月,被告王某以某冷藏厂资金周转为由,借用原告刘某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款项实际由某冷藏厂使用。2016年2月贷款到期后,原告刘某被银行划扣本息共计10.1万余元。同日,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0.1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于2025年10月通过扫码偿还1.4万余元,剩余8.7万余元未还。原告遂起诉某冷藏厂、王某及邵某,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某冷藏厂与王某辩称,该厂实际投资人为王某之父,借款用于该厂经营,同意还款但暂时无力一次性还清;邵某对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邵某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款项返还责任如何认定;二是被告邵某是否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合同效力,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需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及相应的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责任。关于邵某的责任,涉案欠条无邵某签字,其也未对款项予以追认,需审查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邵某是否共同经营某冷藏厂从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告应返还原告涉案款项10万元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一千余元,扣除案外人已归还的1.4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8.7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亦予支持,以8.7万余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因邵某未在欠条中签字,亦未对涉案款项予以追认,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冷藏厂、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款项8.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合计一千九百余元,由某冷藏厂、王某负担。
【律师价值】
王纪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精准梳理了银行贷款流水、欠条原件及微信还款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债权金额。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提出“实际投资人为案外人”及“配偶不知情”的抗辩,王律师敏锐抓住“款项实际用于某冷藏厂经营”及“欠条由王某出具”的核心事实,力主企业与投资人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王律师在合同无效的不利局面下,迅速调整诉求策略,成功将主张转化为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