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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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303人看过 举报

2025-03-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是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后原告发现被告田某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印有涉案作品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事先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同意,将涉案作品印制于产品上,并销售印有原告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的侵犯。

韩某委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纪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800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赔偿原告韩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000 元;

二、如被告田某逾期,原告韩某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1000 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 90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1371320********32 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