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专利权人朱某于 2021 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 2022 年获得授权,此外观专利至今有效。2022 年,A公司与该专利权人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A公司实施上述专利。A公司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好评,获得市场广泛认可。后,A公司发现B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未经许可,大规模擅自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遂,A公司以购买公证的方式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而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平台便利,构成帮助侵权。A公司于庭前申请撤回对C公司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裁定书。
A公司委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纪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A公司经独占许可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C公司立即删除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2.判令B公司、C公司共同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 万元;3.诉讼费由B公司、C公司公司共同承担。
案外人朱某系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该专利 权现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处于稳定的法律状态,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原告A公司作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排他实施被许可人,经权利人同意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的判定,首先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用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系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经比对,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形状、各组成要素形状等具体设计要点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区分开来,二者在整体视角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同,全部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B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涉案外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生产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其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 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 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 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案中, A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其主张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及价值、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系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的零售商、涉案侵权产品价值低、销量低、无重复侵权情节等实际情况,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5000 元。A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 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A公司负担460元, B公司负担 90 元。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