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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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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纠纷赔偿案例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8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自2018年4月2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获得注册商标(带有原告商标图形、文字等),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类:香皂、浴液等、第9类:电开关等、第16类:印刷品等、第34类:烟灰缸等、第24类:毡、非纸质杯垫等、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等、第21类:牙刷、清洁用布等商品。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3日,原告委托A向公证处申请对用手机登录微信软件查看相关信息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2月3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B与工作人员C的监督下,A使用其手机登录其账号并对其与连锁酒店用品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2019年12月13日,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聊天记录中显示,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A多次自被告处购买床单被罩、电吹风、床头灯、毛巾浴巾、牙具、香皂等酒店用品。被告发送的产品图片中的牙具、一次性拖鞋、香皂、纸杯、一次性梳子上带有原告商标字样或图案;2019年11月11日,A询问你们厂在哪里,被告回复:山东省临沂市;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收取A货款8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收取A货款66965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被告辩称:一、我方不存在生产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我方经合法途径购买并出售给原告,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存在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我方出售的商品不在商标注册人转让原告的核准注册的原告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我方仅销售了带有标识的产品,而原告并没有对等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且公证的销售清单中未写明售卖的为原告商标产品,只有部分清单写着原告商标U4S标准,这仅能证明产品的质量标准而已。我方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二、原告诉请我方赔偿人民币30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其损失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而来的,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公证书,可认定被告销售的牙具、香皂、浴液、洗发水、烟灰缸等商品上的商标在外观、名称、产品类型方面均与原告注册商标类似,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销售的被罩、浴巾、毛巾等商品上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问题。被告所销售的系酒店用品,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重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酒店用品上使用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足以混淆并致使原告公司利益受损,依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告是否生产侵权产品的争议。原告所举证据中仅有被告与案外人A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仅认可有代购销售行为,故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即是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对于原告的该项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