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煤,价值125000元,被告承诺在供货后1个月内将货款支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承诺2020年底前付清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煤炭,且欠原告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及时付清欠款,被告借故拖延拒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25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对该案的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欠原告煤款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