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8月20日,原告驾驶奥迪小型越野客车在行驶时因路面积水,车辆在涉水过程中,造成车辆抛锚。经法院委托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共计54868元。另支付评估费1200元。以上损失共计5606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理赔,未果。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0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属实,有不计免赔,车损条款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原告未在我公司购买发动机涉水险,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均合法有效,事故无相关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对于因涉水造成的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不予赔偿。诉讼费、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其承保车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事故事实的认定,法院结合交警大队及气象局出具的证明,且被告对其亦无异议,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保险事故事实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出的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暴雨涉水受损,根据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的因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第十条第八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合同条款文义看,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既符合合同第六条第(四)项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情形,也符合第十条第(八)项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发动机系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原告投保时,被告并没有将发动机排除在车辆保险价值之外,如因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失当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所导致的损失应当包括发动机进水在内的各种情形,如将发动机的损坏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实质上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作为车损险的免赔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于被告提出的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法院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系经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备评估资质,法院予以确认。案涉车辆损失价值为54868元。评估费是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606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车辆损失54868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评估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