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王纪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临沂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执行异议纠纷,一审、二审均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K与M、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M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继承T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K借款6万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K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告M在银行的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2019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告M银行存款60800元至一审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被告M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中止对M在银行账号账户的执行。原告K遂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K的诉讼请求。

K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确认被上诉人M承担还款责任,并继续执行案件或发回重审;2.继续对被上诉人M银行账户进行查封;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M委托王律师作为自己的带来律师,进行答辩,一、执行异议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个人财产(养老金账户)在本案的执行范围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中止对被上诉人银行账户的查封。被上诉人的妻子T在去世后并未留下任何遗产。上诉人查封被上诉人的账户系退休金发放账户,并非遗产范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上诉人未能举证被上诉人之T的遗产范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涉案借款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被上诉人妻子T的个人债务。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诉人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具有任何说明能力,被上诉人没有认可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录音资料为上诉人与被上上诉人之间的通话,而不是向债务人T本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非涉案合同借款关系当事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上诉。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法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借款系死者T的个人债务。上诉人对此虽有异议,但是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得到被上诉人方的明确认可,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上诉人查封被上诉人账户是否恰当的问题。法院审查后认为,涉案双方均对被查封系被上诉人的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事实没有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就认定上诉人查封行为不当的原因在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已经作了明确、合理说明论述,法院二审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K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K负担。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