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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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B原告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并与原告签订了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用、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A、B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多次为此垫付分期全额款项,原告每月耗费人力、物力向被告方催收,但被告方始终拖延拒付。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催收费、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共计726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A在银行的车辆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代被告A向银行垫付贷款3511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转账汇款、证人的证言、银行出具的银行结算证明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B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履约)保证书、续保保证书,承诺对A在银行的贷款负清偿责任,该还款承诺书系被告B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AB应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5114元。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催收费、律师费、违约金的问题,结合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法院具体分析如下: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原告垫付之日即202137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22522日止共计441天的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计算各项费用的资金占用天数按400天进行计算,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持异议;原告所主张二被告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14045.6元,按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即月利率30‰)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因该主张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月利率20‰,故法院对该部分的约定予以调整,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0天按月利息2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9363.73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同时主张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从本质上系二被告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而原告代被告垫付款项之日起对该垫付资金占用期间对原告损失赔偿即原告所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的赔偿,故原告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和利息系重复主张,对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催收费3692元,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催收次数及因催收支付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2300元,合同中有约定且原告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实支出的律师费数额,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涉案合同中约定被告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导致原告垫付达到两期的,向被告支付相当于履约定保证金额50%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仅向工商银行城西支行垫付一笔还款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履行保证金的数额,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垫付款35114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催收费、律师费、违约金,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垫付款35114元、资金占用费9363.73元、律师费2300元,以上共计46777.73元。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