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6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告A、B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二被告以分期方式还款。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但二被告未按期还款。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A、B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600元;2、要求被告A、B连带偿还原告以55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18日至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截止立案时,暂计款42997元;3、要求被告A、B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三被告只偿还了借款本金44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下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借款人晚于还款日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和违约金,罚息为每日按当期应还未还款金额的0.05%计收,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为当期应还未还款金额的10%,每期单独计算”,该约定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二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算至2015年10月9日;以57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算至2015年10月11日;以55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2日算至还清之日,均按年利率24%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被告A、B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