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对行左拐弯调头的被告A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000元(其中医疗费27752.0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2094.8元、护理费13484元、伤残赔偿金88293.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2220元),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A、被告运输公司的起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核实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上岗证合法有效且无免赔拒赔情形,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本事故造成另一人受伤,交强险应预留份额。
被告A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是该车实际车主,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3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其中28481.01元有相应的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证实,二次手术费8000元有相应的法医鉴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为540元;关于营养费,营养期60日,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为1800元;关于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的88293.6元(36789元/年×20年×12%);关于误工费,误工期120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2094.8元(100.79元/天×120天);关于护理费,护理期60天,原告主张护理,要求按其工资标准计算,但未提供护理人员与原告的关系证明,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6047.4元(100.79元/天×60天);关于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住院天数,往返里程,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法医鉴定费,有相应的单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49476.81元,其中:医疗费28481.0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2094.8元、护理费6047.4元、伤残赔偿金88293.6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2220元。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其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保险以外的剩余损失由被告A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运输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094.8元、护理费6047.4元、伤残赔偿金88293.6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18435.8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18481.0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8821.0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0174.7元;
三、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2220元由被告A赔偿1554元(已付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