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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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务致人死亡,帮助家属获得最大的合法赔偿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M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与原告亲属Y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Y死亡、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M负事故次要责任,Y负事故主要责任。涉案车辆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M赔偿原告亲属Y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45662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M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与Y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Y死亡,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依事故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依法对MY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确定M赔偿比例为30%。承保M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再按上述法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已能够足额赔偿,故M不用再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一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456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一死亡赔偿金10万、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11万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一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35662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的赔偿款合计3456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

案件受理费6484.93元,减半收取3242.47元,由M负担。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