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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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7日至9日,被告人A、B、C、D三次到S开设的汽车修理厂收废铁,在废铁过磅时,用遥控器调低地磅显示的废铁重量,骗取S钱财19 794元,后四人将该钱财平分。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D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C委托王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C系初犯、犯;2、被告人系自首;3、被告人主动将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ABC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ABCD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ABCD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罚金已缴纳)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