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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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直接借钱不还,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判令对方全额还款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手头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5,000元和2,0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电费4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账1,100元。以上,原告一共借给被告7,5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8年8月1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为被告垫付电费400元,实系我欠原告的,我忘了偿还;2018年7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我1,000元,我也是忘了偿还,确实没还给原告。但是,2018年8月18日原告在我家里支付宝转账给我1,100元,是我支付宝使用需要,我当时先现金支付给了原告1,100元,原告才给我支付宝转账。原告确实于2018年7月16日、28日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借给我5,000元(分两笔转账分别是3,000元、2,000元),但是后来在科技城二楼原告来找我要,我给了他现金5,000元。我已经现金偿还了1,100元、3,000元、2,000元这几笔欠款,现在只有1,000元和400元那两笔未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