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手头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5,000元和2,0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电费4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账1,100元。以上,原告一共借给被告7,5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8年8月1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为被告垫付电费400元,实系我欠原告的,我忘了偿还;2018年7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我1,000元,我也是忘了偿还,确实没还给原告。但是,2018年8月18日原告在我家里支付宝转账给我1,100元,是我支付宝使用需要,我当时先现金支付给了原告1,100元,原告才给我支付宝转账。原告确实于2018年7月16日、28日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借给我5,000元(分两笔转账分别是3,000元、2,000元),但是后来在科技城二楼原告来找我要,我给了他现金5,000元。我已经现金偿还了1,100元、3,000元、2,000元这几笔欠款,现在只有1,000元和400元那两笔未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