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7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从原告处购买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与原告签订了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用、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银行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多次为此垫付分期全额款项,被告逾期期间原告每月均耗费人力、物力向被告方催要,但被告始终拖延拒付。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催收费、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共计101800元。
被告辩称,答辩人仅贷款5万元,原告起诉数额不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被告出具的还款(履约)保证书、续保保证书,均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向银行贷款50000元后,不按约定还款,原告代其偿还借款5224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及行驶证、钱江芳及钱学龙出具的证明、付款交易明细予以证实,且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代其偿还上述借款后,有权行使追偿权。被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且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上门催收费用、违约金等,因约定过高,超出法律规定,应予调整,调整为垫付款的利息及各项费用的总和按年利率24%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律师费3800元是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借款合同中亦有约定,未且被告同意承担,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2245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52245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