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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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致四人受伤,在律师帮助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16日3时30分,A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采取避让措施时驶入对向车道,与T驾驶的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T以及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主要责任,T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T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及各种费用共计1253339.92元;2.判决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AB委托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当庭辩护辩称,1.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挂车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车辆的相关证件均在合法有效期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系查明本案事实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3.原告的各项诉求过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按照2017年安徽省的人均收入标准进行计算;4.AB雇佣的驾驶员,B系涉案车辆实际车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在审验相关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赔偿原告诉求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单方委托伤残鉴定,我司保留申请重新鉴定和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3.原告系农村户籍,如构成伤残,其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农村标准计算;4.本次事故涉及四人受伤,前期已赔偿另一伤者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2500元及伤残赔偿金50000元。另前期与T达成调解协议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偿医疗费2500元及在商业三者险赔偿157150元应予扣除。因本次事故导致多人受伤,请法院合理分配交强险赔偿份额。如交通事故中伤者总损失金额超过主车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的责任限额,我司赔偿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费用不属于我司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主要责任,T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并以此确定赔偿比例。

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故T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A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仍有不足,由实际车主BA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A作为B的雇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虽系履行职务,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作为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T、乘车人四人受伤,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已酌定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T、乘车人各预留25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乘车人1预留50000元,为T、乘车人2、乘车人3三人预留60000元。由于乘车人2、乘车人3至本案庭审前均未起诉,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乘车人2、乘车人3预留的5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T、乘车人2、乘车人3三人预留60000元均分配给T

正司法鉴定中心对T伤残等级、“三期”、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有事实依据,适用的标准正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合法的资质,法院予以采信。T的后续治疗费,因该项费用未实际发生,应以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纳。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T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且需完全护理依赖,T最长可主张20年护理期限的护理费,故确定其护理期限为二十年。T实际护理的支出必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收入水平上升而增加,且在本案中一次性主张完毕将使全部护理费均按当前标准计算,不利于维持T长期稳定的护理。故在本案中酌定自定残之日计算5年的护理费,之后护理费用T自期满后可另行主张。

T诉请赔偿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据此,T诉请残疾赔偿金按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定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法院核定T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依据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确定为71122.98元(69525.10+228+1202+167.88元)。

2.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8416日至定残前一日2019128日为287日。T诉请按281日计算,法院予以确认。营养费确定为8430元(281天×30/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住院天数,确定为5610元(187天×30/天)。

4.护理费。依据鉴定意见,参照2018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5070/年标准,确定为34697.88元(123.48/天×281天)。

5.误工费。依据鉴定意见,参照2018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41274/年标准,确定为31775.48元(113.08/天×281天)。

6.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

7.伤残赔偿金。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及2018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96/年的标准,确定为279920元(13996/年×20年×100%)。

8.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56000元。

9.护理依赖护理费。参照2018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5070/年标准,法院酌定先行赔偿5年,确定为225351元(123.48/天×365/年×5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年的标准,合计830639.34元。

赔偿方法:由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剩余赔偿限额项下赔偿T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5162.98元(71122.98+8430+5610元)中的75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剩余赔偿限额项下赔偿T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依赖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745476.36元(34697.88+31775.48+3000+279920+56000+225351+114732元)中的6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照A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T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534197.53[85162.98-7500+745476.36-60000元)×70%]。保险公司合计应赔偿T各项损失601697.53元(7500+60000+534197.53元)。

因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已足额赔偿T的各项损失,A、被告CB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T各项损失601697.53元;

二、驳回原告T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