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和被告之间有业务合作,截止2018年12月24日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欠原告石子款26249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
因此原告委托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24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查证,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49元的事实,被告负有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6249元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X货款262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