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原告驾驶半挂货车与前方因事故停车等待的魏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致半挂货车又与其前方停着的董某驾驶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半挂货车乘车人春某受伤、三方车辆及车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蒙阴县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9653.10元。经临沂市兰山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90日。
经核算,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经济损失为124446.09元。
原告委托王律师起诉至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二被告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二被告保险公司分别应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原告损失已经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确认,且原告主张的金额已在赔偿数额内先行扣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