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卖气囊压机一台,价值188000元,被告公司先期预付原告100000元,待设备完成后两个月内(2017年7月5日前),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88000元,如有纠纷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后被告李某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欠条欠张某现金捌万捌仟元整。88000元,欠款人李某,2017年5月6日。”欠条出具后,被告退还原告价值30000元的设备一台,尚欠原告58000元货款,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因此原告委托王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58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被告李某以“……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压机采购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压机一台,拖欠原告货款8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表明欠款人为李某,并由被告李某在欠条签字捺印确认。签订欠条后,原告自认被告返还价值30000元的设备一台,现尚欠原告货款58000元未付。
被告李某虽以“……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压机采购合同》,但“……公司”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该名称与本案被告“^有限公司”名称亦不一致,且本案中原告仅主张被告李某承担责任,不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责任,均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确认欠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的起算点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5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8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