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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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起诉返还原告437678.2元多领取的工程款及利息,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法院支持,驳回原告的起诉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37678.2元多领取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委托王律师进行当庭答辩,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本纠纷是在劳动中产生的,应当由劳动仲裁受劳动法调整,承包合同系原告单方制作,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属于无效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原告将其承包的旅游区2#、5#、7#、10#、11#、15#、17#楼建筑施工工程又交由被告承建。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告多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437678.2元。

另查明,被告自2006年起就在原告处从事建筑施工工作,持有原告内部职工股份;期间,原告按规定为被告交纳养老金,养老金个人部分由被告自己缴纳,原告工资不另外制作工资表,直接包括在工程款里。被告承包工程时,租用原告的塔吊和钢管,向原告交纳租赁费用,并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承认被告是其项目经理。


法院认为,被告是原告项目经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诉讼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具平等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个人独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