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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的相关裁判规则

发布者:从化徐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344人看过

1.公司章程公开,不构成第三人应知和善意与否证据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书面载体,并无对世效力,其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

2.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宜理解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

3.公司为股东借款担保,经董事会批准的,应为有效

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认定有效。

4.银行对担保人同意对外担保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订立对外担保合同,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双方订立合同不能认定有效。

5.公司章程就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另有约定的,应有效

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额度,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董事会决议被法院认定无效,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

董事会决议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属公司内部事务,即使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亦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7.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有效

《公司法》关于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禁止性条款,并不涉及为本公司股东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情形。

8.董事会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要求的对外担保应无效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

9.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真伪的问题

担保债权人已对保证人股东会决议作形式审查情况下,决议上股东签字或盖章实质上是否真实已不影响担保效力。

10.债权人对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作形式审查

不管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如何分配,相对人对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担保人内部权力分配的审查应限于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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