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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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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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还能要求退回吗?

作者:李惠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8次举报


问:

  我向他人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借款后,我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拖欠了两个月的利息未付,现出借人将我诉至法院,我能否要求对方将之前已支付超出每月2%的部分返还给我?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因此,你提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每月2%的利息部分,并不全部得到支持。对于之前已经自愿给付的部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但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部分,法院只能判决双方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继续履行。


李惠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各类案件。并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