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仲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被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借款75000.00元,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5000.00元,合计80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因工作相识,系同事关系。自2018年11月始,被告以朋友住院、亲戚过生日、朋友结婚随礼、还朋友钱等各种理由频繁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但每次借款后,被告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脱还款,甚至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逃避还款。原告系打工族,自己没钱借给被告时,便向亲属朋友借款。截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累计75,000.00元,有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书写的欠条为证。欠条约定: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XX辩称,欠款属实,但不承担律师诉讼费用。
仲X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欠款数额为75,000元。
证据二、委托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支付代理费5,000元。
吴XX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该两份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并且两份证据载明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故对以上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吴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2日,被告吴XX向原告仲X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吴XX2019年5月1日亏欠仲XX人民币75,000元整。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19年5月23日前将本金全部还清。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被告吴XX对欠款事实认可,该欠款未给付给原告。原告将被告诉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产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吴XX向原告仲XX借款75000.00元,并给原告仲XX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仲XX要求被告吴XX归还借款7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原则,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仲XX借款本金75000.00元,承担原告仲XX聘请律师费5000.00元,合计8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