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远波律师网

满足您多元化的需求,实现您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IP属地:广东

姜远波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融资借款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51467459点击查看

二次侵权案例

发布者:姜远波|时间:2018年02月09日|1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代理人: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120日,B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其系名称为LED灯散热器(二)”,专利号为200830083493.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12月以来,B公司发现A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等方式实施上述专利技术。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但A公司置之不理。经B公司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A公司侵权成立,判令A公司销毁侵权产品,赔偿B公司12万元经济损失。A公司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B公司发现A公司仍在继续侵权。A公司重复实施侵权行为,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性很大,给B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B公司专利产品(外观专利号ZL200830083493.5)的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3A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授权设计的相关事实。本案外观专利名称为:LED灯散热器(二),专利号为ZL200830083493.5,申请日是2008616日,授权日是2009722日,设计人为许某、李某、贾某,专利权人为B公司。2012226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B公司。本案专利图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故予省略;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故予省略;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故予省略。专利图片内容显示:从主视图来看,中间为圆形,环中间圆形周边的零度、九十度、一百八十度、三百六十度的四个方向各有一个梯形状的散热片,环中间圆形周边的其余部分间距分布有若干长度相同的针芒状散热片(各长度相同的针芒状顶尖部有一方形片)。从俯视图来看,外框截面呈长方形,中间间距分布有若干条垂直排列的栅格。从左视图来看,外框截面呈竖长方形,中间间距分布有若干条平行排列的栅格。从立体图来看,整体为近似圆柱形齿轮,该近似圆柱形齿轮的中央为一圆柱形实心,该圆柱形实心周边有多个主视图所示形状的向外放射状散热片。

被控侵权的基本事实。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书载明:201281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远波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由姜远波现场操作,公证人员监督,进行了网页内容公证保全,保全的网页内容显示,在百度网站上搜索“A公司”,点击排名第二的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xx的网站,该网站上展示了一种名称为100W大功率LED工矿灯”产品图片,网页抬头为A公司名称,网页内还有A公司的地址信息等。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书载明:201281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远波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由姜远波现场操作,公证人员监督,进行了网页内容公证保全,保全的网页内容显示,在百度网站上搜索“A公司”,点击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xx的网站,网页抬头为A公司名称,网页内还有A公司的地址信息等。B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该相关网页内容中没有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信息,该公证书系用以佐证A公司的生产规模。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书载明:201281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远波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由姜远波现场操作,公证人员监督,进行了网页内容公证保全,保全的网页内容显示:1A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的网站网址包括:xxxxxxxx2、在网站上,展示了一种名称为“节能照明30-100W工矿灯”产品图片。经查,虽然公证书还对xxxx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但是,xx的网页中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至于xx网站,B公司自己提供的中文译本显示的产品品名、规格亦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不相符。

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公证书载明:2012911日,公证人员与申请人朱某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的“A公司”,现场监督申请人在该公司购买了多款产品,付款后,取得一张《A公司送货单》、一张盖有A公司财务专用章”的《A公司收据》(编号为1012107)、一张名片以及两本宣传册。随后,申请人对该公司外观、公司内摆设的证照及所购物品进行拍照。该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对所取得的送货单、收据、名片、宣传册原件进行复印、封存。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其中一个包装箱,内见一个100W大功率LED工矿灯,包装箱上有一个英文标贴,其上注明产品规格为“GKD-100W”。B公司在本案中对该工矿灯的散热器部件提出侵权指控。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均没有生产厂家、商标等信息。A公司当庭确认该产品系其销售,还确认公证书所附的送货单、收据、名片、宣传册的真实性,辩称B公司指控的零部件系其对外采购后再组装成产品,但未对采购事实予以举证。经查,公证封存的宣传册没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将该被控侵权散热器部件与B公司专利进行比对,两者各视图基本相同,主要差异之处在于:B公司专利的环中间圆形周边的零度、九十度、一百八十度、三百六十度的四个方向各有一个梯形状的散热片,而被控侵权部件对应的四个散热片为近似梯形,其中的两个散热片的外沿两端各有一个外突的方形片,另外两个散热片的外沿各有一个外突的方形片。被控侵权部件与B公司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关于维权费用。B公司为(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57号三案共同支付公证费人民币2940元、律师费16584元,要求在三个案件中予以平均分摊。B公司没有提交其诉请A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计算依据,并请求原审法院酌情确定。B公司提交了(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主张A公司系二次侵权。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LED发光二极管、LED灯源的生产;销售光电子产品、导光板、LED灯饰产品”等。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款收据、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B公司ZL200830083493.5号“LED灯散热器(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B公司授权外观设计为同类产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故被诉侵权设计已经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公司承认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经查,A公司还在xx网站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B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标明厂家信息,A公司作为生产厂家,本身具备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能力并在其网站上作为自己的产品予以许诺销售,结合A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产品非其制造而系另有合法来源之情形,以及A公司的同类产品已被之前的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制造侵权等因素,原审法院予以采信B公司提出的制造侵权指控。A公司未经B公司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B公司专利外观相同的同类产品,已经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B公司专利权的类别、A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A公司的经营规模、A公司系二次侵权、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A公司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ZL200830083493.5号专利权;二、A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三、驳回B公司其余诉讼请求。A公司如果未能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A公司承担。

上诉人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B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全站访问量

    55092

  • 昨日访问量

    2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姜远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