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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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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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维权

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1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何某、张某、李某、范某等多名劳动者在年底之际突遭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之时,劳动者因单位扣上万元的加班费以及上万元的税款而发生纠纷,且单位正面临厂址搬迁等因素,众多劳动者均面对该境地,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经济补偿金中是否应当扣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是否必须扣这个人所得税?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律师分析】

1、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具体参见本人整理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经济补偿金中可否扣加班费?实践中普遍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理应包含加班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上海市高院则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在上海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但对于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3、 经济补偿金中扣税问题?在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以上海2014年为例,5380(平均工资)*12*3=19368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仍依该通知操作,存在法律空白处,涉税部门鉴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而仍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劳动者在遇到这些劳动纠纷的情形下,建议积极面对,寻求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办案结果】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帮劳动者们分别提交仲裁申请,如期进行庭审后,在完全符合劳动者的需求情况下同单位达成调解,并一周内履行完成,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劳动者们的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何某、张某、李某、范某等多名劳动者在年底之际突遭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之时,劳动者因单位扣上万元的加班费以及上万元的税款而发生纠纷,且单位正面临厂址搬迁等因素,众多劳动者均面对该境地,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经济补偿金中是否应当扣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是否必须扣这个人所得税?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律师分析】

1、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具体参见本人整理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经济补偿金中可否扣加班费?实践中普遍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理应包含加班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上海市高院则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在上海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但对于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3、 经济补偿金中扣税问题?在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以上海2014年为例,5380(平均工资)*12*3=19368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仍依该通知操作,存在法律空白处,涉税部门鉴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而仍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劳动者在遇到这些劳动纠纷的情形下,建议积极面对,寻求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办案结果】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帮劳动者们分别提交仲裁申请,如期进行庭审后,在完全符合劳动者的需求情况下同单位达成调解,并一周内履行完成,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劳动者们的权益。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