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龙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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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为游戏陪玩花掉14万能起诉要回吗

发布者:周宇龙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案情描述:

近日,湖南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019年10月,一男子小马(文中均为化名)通过某陪练平台订购了游戏陪玩服务,于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先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女陪练小丽支付了72400元陪玩服务费。2020年2月起,小马对小丽表白期间多次网购手表、化妆品赠送给小丽,共支付73766元购物款,小马表示要为小丽购买礼物时,小丽严词拒绝,但小马仍一意孤行,直接购买邮寄至小丽住所地,小丽均已签收并使用。在小丽坚决拒绝网恋后,小马认为小丽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

自2016年直播平台的商业化起步,到2017年以短视频为切入点的抖音等直播或短视频平台的运营,不仅仅催生了诸多网红播主,促进了用户互联网娱乐消费观念的形成,更勾勒出了一条产业链——线上陪玩行业。网上玩游戏遭遇游戏托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湘潭这起民事纠纷案是否属于新型网络诈骗需要法律与事实的双重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庭审结果

法院核实,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原告系自愿赠与被告物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观点总结

在本案中,首先根据相关法条分析一下小马所称欺诈、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再判断小马和小丽之间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吗?

观点1: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马购买游戏陪玩服务,赠送小丽礼物均是小马个人意愿,这些行为没有违背小马的真实意思,不属于受欺诈行为。


观点2: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小马向小丽支付的游戏陪玩服务费以及赠送的礼物均出于小马个人自愿,不存在小马受损失一说。小丽于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获取的72400元陪玩服务费是依据游戏陪玩服务合同。2020年2月起小马赠送给小丽的价值73766元的礼物,是依据赠与合同,皆有法律上的依据。故小马所称不当得利不成立。

观点3:是否属于赠与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小马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小丽,小丽签收并使用,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律师评析

上海达必诚律师团队评析,小丽没有虚构事实,小马也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小丽签收并使用礼物不代表一种承诺。如果小马打钱打错了账号,那样才会产生不当得利。小丽是被动接受礼物,并不是暗示、索取。小马若想起诉,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小马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聊天截图表明小丽存在引诱、欺诈等行为。故小马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例总结

上海达必诚律师团队提醒您,赠送礼物属于赠与合同,不可起诉追回。进行网络娱乐活动需谨慎,警惕新型网络诈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购买网络陪玩之类服务过程中保存好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这样在产生纠纷时便可拿出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文案:朱秋月

编辑:王飞

审核: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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