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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慎重,不只是签名这么简单

发布者:周宇龙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320人看过


为他人提供担保有风险,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如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内容;了解债务人还款能力;学会灵活运用反担保,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慎重,不只是签名这么简单(图1)

基本案情:

2019年,邱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X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其朋友杨某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2020年X银行起诉邱某要求其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并保全其名下房产。法院经审查起诉材料,同意立案并裁定保全邱某房产。法官经审理,最终判决邱某向X银行偿还贷款及相应利息。但邱某未依约履行法院判决。X银行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保全财产拍卖,但拍卖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随后,法院依法查封担保人杨某名下的房产,该房产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法律分析:

问: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是否可以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答: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起诉时是可以把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在起诉材料合格的情况下,立案庭法官是会立案的。但是法院判决时,判决书一般会将债务人的偿还责任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开:即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债务;以及在债务人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顺序之分的,不同于连带保证责任,而且法院也是会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再执行一般保证人财产。

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不免会遇到朋友在借款或者贷款时,请你做担保人,说是只需要在相应文件上签个名,并承诺会按时还款,不会给你造成任何困扰。在这里提醒广大民众不要因为一时义气,顾及朋友感情,就草草签字。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同时审查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如果可以建议自己留存一份文件原件。而且自己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便转移风险,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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