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xx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155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155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始终未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按约交房,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内部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15500元。庭审中,被告自认,自合同签订至今,涉案项目始终未办理过任何土地手续、规划手续以及施工许可手续,实际上也从未动工建设。截至起诉之日,案涉项目不仅未达到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也不能按约交房,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认购协议应予解除。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赔偿原告遭受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解除《内部认购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155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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