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杰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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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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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证,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效力如何?

发布者:张彦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4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某购房业主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某房产,后以案涉房屋未取得预售证,不属于学区房为由要求退房。法院经审理认为,认购协议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履行,相关教育部门出具的政策文件作为学区房依据,以此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取得预售证之前,双方签订认购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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