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行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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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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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

发布者:王行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52人看过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10万元的借款请求。

原告同意后,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

被告收到该款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2018年3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10万元的借款请求。

原告同意后,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

被告收到该款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0万元(其中,2018年1月19日支付0.30万元,2018年2月20日支付0.30万元,2018年3月19日支付0.30万元,2018年4月18日支付0.60万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除第一笔10万元借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对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余约定均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依约及时向原告还本付息。

被告违反约定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XX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下列利率标准和起算时间分别向原告万XX计付借款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1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第二笔借款本金1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

此后,被告既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也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为此引发纠纷,继而形成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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