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10万元的借款请求。
原告同意后,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
被告收到该款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2018年3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10万元的借款请求。
原告同意后,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
被告收到该款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0万元(其中,2018年1月19日支付0.30万元,2018年2月20日支付0.30万元,2018年3月19日支付0.30万元,2018年4月18日支付0.60万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除第一笔10万元借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对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余约定均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依约及时向原告还本付息。
被告违反约定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XX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下列利率标准和起算时间分别向原告万XX计付借款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1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第二笔借款本金1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
此后,被告既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也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为此引发纠纷,继而形成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