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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330号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闫亚妮|时间:2016年08月10日|9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502民初1330号

原告杨某,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闫亚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山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沙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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