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寄语:
家庭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爱情走到了尽头,亲情也无法维系你的婚姻,要想未来体面的在社会上立足,你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你的财产。
一、你的财产包括哪些?
1、婚前个人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被“第三者”“窃取”,你可以追回!
你可以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全部款项和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如银行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你丈夫花费了巨额财产包养第三者,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你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婚姻法》有关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根据法律规定,你丈夫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对你丈夫赠与的财产,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部返还,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包括利息在内的合法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债务,你可以拒绝!
法律的精神是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偏向任何一方。婚姻是避风港,但避风港不再能够避风了,离婚是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财产更是必须要捍卫的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是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张煜果 律师
律师介绍
张煜果律师,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学位,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等。联系电话:1369375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