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竹书皋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能否单方出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房屋

发布者:王海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9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419日,A某将登记自己名下的房屋以500万元卖给B某,后来房屋一直未过户,B某将A某诉至法院,诉请1)继续履行;2)诉请A某协助办理过户;3A某承担逾期履行之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A某之配偶C某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以涉案房屋为夫妻之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分权为由请求驳回B某的诉讼请求。经过判决:B某的诉请被全部驳回;最终C某保住自己的房子。

 

点评:婚内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约定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则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和共同的处分权利。

本案判决现身说法:作为配偶能够有效行使共同的处分权时,另一方想单独卖房或转移财产时,则将不再可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