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19日,A某将登记自己名下的房屋以500万元卖给B某,后来房屋一直未过户,B某将A某诉至法院,诉请1)继续履行;2)诉请A某协助办理过户;3)A某承担逾期履行之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A某之配偶C某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以涉案房屋为夫妻之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分权为由请求驳回B某的诉讼请求。经过判决:B某的诉请被全部驳回;最终C某保住自己的房子。
点评:婚内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约定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则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和共同的处分权利。
本案判决现身说法:作为配偶能够有效行使共同的处分权时,另一方想单独卖房或转移财产时,则将不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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