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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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月利息超标四倍 放弃超出部分获支持

作者:刘德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1次举报
2015-10-20

  俗话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女子借给他人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5%,经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后,请求借款人按约偿还本息却没有得到完全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 民法 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卢某,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

  被告陈某于2006年12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从2007年4月开始计利息,月息按2.5%计,并立有书面凭证交原告收执。原告经多次追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月利率按2006年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即2.04%计算,放弃超出的部分。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 法律 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书证为凭,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没有违犯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按月息2.5%计算,已超过2006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04%,原告放弃超出银行同期

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1210220********98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