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四、调解程序
(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六、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七、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处理医疗纠纷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的协商程序
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民法典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
即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费力,且需要诉讼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