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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让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金阁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于以上规定,法院判决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等领域存在大量的发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最后由实际施工人(雇主)雇请劳动者务工的情况,这些劳动者大多为临时性的被雇佣来提供劳务。从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和法律责任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单位行使监督、指挥、管理等职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和稳定,用人单位应当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相应的员工待遇等,对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远比一般性临时劳务关系要高得多。

但针对本案例,发包人与张百让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法院在认定张百让与发包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目的是用来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因此解决好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就解决了多层转包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的最直接方式是将工程转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由这些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虽然这些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不会直接追索到发包方。但是,发包方要避免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对分包方人人员直接进行管理,从而被认定为直接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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