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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家务劳动真的有补偿?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4次举报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火”了该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件已经进入上诉阶段),再一次使社会对《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的高度关注以及引发起就离婚家务补偿的话题进行讨论。

 

一、案情回顾: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结婚。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此后一直分居。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生活。2019年至2020年,陈先生多次起诉要求离婚。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以承担较多家庭生活的义务为由并表示婚后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的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要求分割财产,补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二、法院是根据那条法律作出陈先生应对王女士应给付家务补偿款的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施行“激活”休眠”的家务补偿制度,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款。

 

 

为什么说“激活”呢?

其实《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是对失效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部分保留。“《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在《婚姻法》时代要请求家务补偿款要达到一个前提“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满足上述前提,因此上述《婚姻法》条款处于“休眠”状态。

 

三、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为5万,法院是如何裁量这个金额的?

    对于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5万,网友都嘈翻了!有人认为做家务不吃亏;有人认为太廉价,连保姆都不如等等;

 

那么家务补偿款5万元法院的裁量根据是什么?

法院作出的回应: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的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法院还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认为:“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价值,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社会的价值,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结语:

由《民法典》对《婚姻法》第四十条保留的同时,删除了并不合适的适用前提,可见法律希望把家务补偿制度得以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夫妻一起生活,重的是情,家务活的谁做多做少,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但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这是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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