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年终奖成为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年终奖发不发到底谁说了算?辞职了还能领吗?今天小编以案释法,理一理年终奖的相关事情。
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现行规章明确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而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畴,因此,年终奖属于奖励性质的工资范畴。
法律依据
0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0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第十二条 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2发放年终奖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区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标准工资,年终奖系非标准工资,年终奖是否应该支付、支付的形式、支付的条件应综合考虑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规章制度、发放惯例等因素,用人单位对此具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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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事项。年终奖属于激励性报酬,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效益及劳动者工作表现确定劳动者的年终奖。
02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705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等方式,在年终对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资金。尽管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因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属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项。
3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以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年终奖证据的特征,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小编认为,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时,劳动者应举证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证据;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的约定、规定、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发放的发放标准及条件等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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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8298号民事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2018年年终奖,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情况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或双方存在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一、二审对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亦于法有据。
02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4305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年终奖不是劳动报酬的固定组成部分,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故应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0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845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因本案用人单位确有曾向其他劳动者发放过2019年度年终奖的事实,本案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支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年终奖的确定和发放,并就本案劳动者2019度不享有年终奖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2019年度的工作表现评定结果及发放年终奖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酌定以劳动者离职前的月均工资为基数支持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
4提前离职是否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的发放应当依约定或规章制度等规定而定。
(1)一般来说,若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年终奖的条件,都可应获得年终奖;
(2)但若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提前离职不可享受年终奖”的,而该约定是双方自主约定或该规章制度是公示及告知的,则提前离职不可享有年终奖;
(3)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若年终奖的发放是依据劳动者过去一年工作情况等进行计算,该年终奖可被认定为劳动者应享受的薪酬组成部分,此时,即使该劳动者提前离职也可相应获得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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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3915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应当依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定。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本案中,用人单位已制定《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明确的规定提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该《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尚未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亦未超过《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规定的发放时间,根据《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案劳动者不享受上一年度及当年的年终奖。
02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2843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年终奖金虽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予以发放及发放数额,但若劳动者已符合领取年终奖金的条件,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发放前已离职为由拒不支付年终奖金。现本案中用人单位规定工作满10个月即可获得相应年终奖,而本案劳动者已符合要求时,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发放前已离职为由拒不支付年终奖金,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支付年终奖金。
0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规定的年终奖待遇按照员工在公司服务实际月份天数、月均基本薪资折算发放,该年终奖金更多体现的是公司对于劳动者过去一年工作情况的认可和激励,在用人单位存在关于年终奖金是薪酬组成部分的规定,以及确实有普遍发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不发放个别劳动者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否则,就会形成对个别劳动者的无故差别对待。至于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已提前离职无权获得年终奖金的问题,不应影响是否享有发放的资格,只应影响发放的时间早晚。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温馨提示 / Legal Tips
由于年终奖属于非标准工资,且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容易引发争议,故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减少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就是否发放年终奖、在何种情况予以发放年终奖,何种情况下不予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计算依据和性质等在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文章来源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