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慧珠律师
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心中永存正义,思维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
1370227447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形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9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该《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同时具备。对于前面所述的“限额”,该《解释》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本罪数额上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解释》还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范围。

龙慧珠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702274479
  •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7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3次 (优于92.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58分 (优于88.6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4篇 (优于99.19%的律师)

版权所有:龙慧珠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8968 昨日访问量:2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