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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浪来袭,高温津贴来了!

发布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97人看过

近日,热浪席卷全国各地,各城市频频发布高温预警。又到了吹空调,吃雪糕,喝绿豆汤的季节了。面对如此的高温,普罗大众较为关心的还是“高温津贴”。事实上,很多人对于高温津贴的认识比较模糊,所以在此科普下高温津贴的相关内容。

 

先简单介绍下什么是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等均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由上可知高温津贴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一、高温津贴是否人人皆有?上夜班、坐办公室是不是不能领取?

实际上,高温津贴并非人皆有之。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可见,高温津贴的发放并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而且若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对于坐在办公室的劳动者,单位也应当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二、 高温津贴,你能领多少?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都不一,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时间也有所差异,不仅如此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也不一致。那么广东省的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三、不少企业拿西瓜、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还能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吗?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四、老板说平时发的工资已经包含高温津贴?

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高温津贴有没有诉讼时效?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高温津贴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醒各位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或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备好清凉降暑饮料以及防中暑药品。另外,在高温时段应尽量避免外出,如需出行的,也应配备好防晒物品。

 

 

 

 文章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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