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慧珠律师
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心中永存正义,思维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
1370227447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更具人性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0次举报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更具人性

 

2020年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大礼,释放了执行工作善意文明的信号。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具体内容除要求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外,还提出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的意见。可见《意见》精神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充分体现除考虑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外,也兼顾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突显法治中的人性,更接地气。在执行

特别提示:《意见》出台前,很多申请执行人以为主要债权人胜诉,就可以为保障其权利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任何财产,《意见》出台后,以明确“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在《意见》中大家尤其关注以下两点:

1、        《意见》中提到“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很多人认为那么作为被执行单位的债权人,我们的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了!你也这么认为吗?其实非也,这里很有必要为大家解释一下:虽然意见中提到单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但是从来没有禁止不能把以上人员作出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换句话说,虽然不能把以上人员纳入失信名单,但为保障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可以把符合规定的以上人员纳入限制高消费的范畴,这个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很多人认为这些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就一定退学了,这样对被执行人公平吗?这里引用《意见》中原文为大家解读“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换句话说,为保障上述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是只要其就读私立学校就被限制就被强制退学,符合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是可以就读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两个真实的小案例:

一、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之后,北京法院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股票冻结后,被申请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二、  本案双方当事人同父异母姐妹,姐姐左某英生活艰难。几年前左某英回到南京,强占了妹妹左某娃位于秦淮区的房屋,引发了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左某英须迁出并归还该房屋给左某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左某英生活非常拮据,在南京可供居住的房屋,且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有晕厥史,很容易发生意外,不适宜进行强制执行,遂根据掌握的线索远赴被执行人生活地兰州调查,了解到左某英在兰州有一套住房被他人强占,无法收回。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努力,最终由有关部门帮助被执行人左某英收回其在兰州的房屋,彻底化解此次矛盾纠纷。被执行人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在家人的陪伴下回到了兰州,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以上两个案例,无论是案例一的“换封”,还是案例二的“不宜强制执行”的做法,都突显了法院执行的善意和文明。

善意与文明,不仅是执行工作的理念,更是法治的根本。从“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到“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再到“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些被媒体反复报道的《意见》内容,无一不是法院执行工作善意与文明的具体体现。


龙慧珠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702274479
  •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3次 (优于92.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58分 (优于88.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4篇 (优于99.19%的律师)

版权所有:龙慧珠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4988 昨日访问量:21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